行政许可作为国家管理社会的一种手段,涉及到社会各方面的利益。行政许可第三人作为与具体行政许可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主体,它具有间接性、从属性、侵害性、不确定性等法律特征。就医疗许可而言,许可第三人包括就医者、相邻人和竞争人。从医疗许可设定到医疗许可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第三人权益的侵害是多种多样的形态,根据“有损害,有赔偿”的原则,医疗许可违法同样要对第三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医疗行业属于高风险、侵袭性的行业以及我国医疗许可第三人的现实特点,使得在医疗许可对第三人损害赔偿中归责原则和因果关系等方面都有其明显特征。首先,由于违法许可对损害后果是间接作用,其归责原则应以违法归责原则为主,以过错归责原则为补充。其次,在因果关系上,一是引起第三人损害的原因较复杂,一般存在多因一果现象;二是许可行为与第三人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是那么直接而明显,所以在认定医疗许可第三人行政赔偿的因果关系问题上应客观、恰当地应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理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便公平地使条件制造者对它的后果负责。再者,对医疗许可第三人损害应予赔偿的情形主要有实施违法许可给第三人带来损害的、撤销许可给第三人带来损害的;此外,不予赔偿的情形应排除以第三人过错为免责事由。作者从法律角度论述了医疗许可违法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是否应予行政赔偿,是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医疗许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想让更多从事医疗许可的人员尽心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