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的存在是医疗侵权责任成立的首要条件.在现行医疗纠纷二元化司法解决机制下,关于医疗过错的分类并不合理,应按照是否须鉴定将医疗过错分为技术性医疗过错和责任性医疗过错.技术性医疗过错的举证仍应以过错原则为主,责任性医疗过错的举证则以过错推定原则为主,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我国目前认定医疗过错的实际主体是鉴定机构,应采取多种手段增强法院在鉴定程序中的主动性和控制力;同时,应根据医疗过错的性质采用不同的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