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轻工业网
“十一五”期间全国乐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共制修订乐器各级、各类标准46项,其中制定国家标准8项,修订3项;制定行业标准15项,修订20项。
(一)目前,乐器行业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及已批准的计划项目共有79项,其中:按级别分:国家标准11项,占总数的13.9%;行业标准68项,占总数的86.1%。按属性分:强制性标准1项,占总数的1.3%;推荐性标准78项,占总数的98.7%;按类别分:基础标准11项,占总数13.9%;方法标准9项,占总数的11.4%;产品标准56项,占总数的70.9%;材料标准2项,占总数的2.5%;环保安全标准1项,占总数的1.3%。
(二)国家工信部在“十一五”后两年,提出了“全面清理工业行业标准,对现有标准的适用性进行评估、修订和完善”并根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的规定”的要求。秘书处根据国家各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对标准复审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安排,对本行业现行的68项乐器行业标准进行了梳理。初步确定有49项行业标准属复审范围,并多次组织有关部门和行业专家对标准进行复审,分别提出了“继续有效”和需要“修订”的处理意见。其中:确认“继续有效”11项,确认需要“修订”的38项除已完成修订的18项标准外,在2010年又修订了13项,另有7项正待研究处理结果。如完成此项工作,乐器行业现行标准的标龄全部在5年之内。
(三)“十一五”期间乐器标准采标情况
根据国家要求的“双采”规定,乐器标准的制定予以积极认真的贯彻。由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对乐器未颁布相应的国际标准(或技术规范),所以,我国乐器标准的制修订大多是采用的先进国家的同种类标准。在已正式颁布的我国各级、各类乐器标准中,通过修改采用、非等效采用或剖析产品进行数据比对等诸项措施,制定出了既符合我国乐器生产实际又以市场化为原则,切实可行能为我所用的采标方案,并收到了显著的效果。
(四)“十一五”期间乐器行业标准水平分析
“十一五”期间制修订的各项乐器标准,通过与国外先进国家同类标准文本进行分析和比对的结果看,我国现行乐器各类标准(特别是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和质量指标,基本上不低于先进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其中某些技术要求和质量指标比起德国、日本、台湾、前苏联等国家和地区的同类标准所规定的更明确、更具体。目前,我国已制定的现行乐器70多项标准,经行业管理、企业、商业、院校、质检科研等部门和机构的审查,以及生产经营、市场实践检验,可以认为我国乐器行业各类标准水平已接近国际先进,达到了国际一般水平。
(五)“十一五”期间乐器标准化体系(表)建立情况
标准化体系(表)是乐器行业一项重要的指导性文件,建立标准化体系(表)也是乐器行业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
由于乐器产品种类繁多,涉及面较广,因此,在编制乐器产品标准体系表时,依据乐器行业采用的国际通行的现代乐器分类法,即以“弦鸣乐器、气鸣乐器、体鸣乐器、膜鸣乐器及电鸣乐器”五大类作为基础,经过广泛调研、收集论证有关资料,并且考虑了各类乐器产品本身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效果、产量以及行业的具体情况等因素,确定了每项标准在体系表中所处的地位与相应的层级。在综合上述因素的基础上已初步编制出了乐器产品标准体系表(作为国家标准化体系表的子表),报国家标准委备案。
xhl